|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精神
,推动市区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现对市区2000年度房改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1、从2000年7月1日起,市区单位和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由6%调整到7%,有条件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
比例经批准可提高到8%。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1999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
2000元计算。
2、市、区由财政列支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关于租金和租金补贴
1、从2000年7月1日起,市区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为2元。公有住房租金的计算,按泰
政发[1999]67号文件规定的房屋所在地段、层次、朝向、完损等级等因素增减计租(租金标准表附后)。
2、租金补贴比例不再增加,在职职工仍按2.4%、离退休人员仍按3.6%计发。补贴基数在职职工按1999年
12月份的月工资、离退休人员按1999年12月份离退休费计算。
3、租金减免政策仍按泰政发[1999]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
1、市区从2000年7月1日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砖混一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31元。保底价砖混
一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8元。超标市场价砖混一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50元。成新折扣、工龄折扣仍
按泰政发[1999]118号《泰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第十条第1款、第2款规定执行。取消现住房折
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
2、进一步扩大售房范围和售房对象。房产部门管理的成套房和单位自管房,除规划近期要拆除改造的住房
,与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
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含正常调离本单位职工和合法取得
租赁权的住户)出售。扩大售房范围后属于可售范围的住房,在2000年内办理购房手续的可按1998年度售
房政策执行。
四、关于住房补贴政策
1、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的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仍按泰
政发[1999]2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职工购房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仍为300元。
2、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比例仍为12%,并将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改为增加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来落实。即单位为新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原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和住房补
贴两部分组成(单位为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单位缴存公积金比例+新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比例)。
五、以上方案的调整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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